《条例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,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。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。
国家机关以及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,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和公布,如税务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,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,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,不适用《条例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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